各处室、院部、附属单位:
根据财政部第68号令以及财政部、教育部【财教(2012)488号】通知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现将我院固定资产管理标准调整如下:
一、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,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(其中: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)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。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,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,作为固定资产管理。
二、自2014年1月1日起,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、各资产使用单位申请资产登记及部门资产记账时,按照上述标准执行;此前已经登记和建账的资产,仍按原标准执行,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账目不再调整。
三、附属医院、附属小学的固定资产管理,尚未执行新标准的,亦按本通知执行。
特此通知
计财处、资产管理处
2013年11月18日